你有过这样的经历吗?买辆车,你就能接到各种推销车险的电话;买个房,你就能接到各大装修公司的电话。如今个人信息甚至隐私泄露无处不在,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犯罪的魔爪已经伸向农村地区、老年群体。
答应我,一定要码住今天的检察课堂,并且转发给你们的家人,共同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。
案情回顾:刘某在泰和县某乡镇经营一家移动营业厅,这里的服务对象大部分是老年人。
2020年3月的一天,有人上门向刘某推销微信“兼职”。此后,刘某便将营业厅客户的电话号码提供给“兼职群”群主,用于京东、淘宝、国网等各种APP注册新账户,刘某在收到APP平台发送的验证码后,再次将验证码交给“群主”,从而完成账户注册。
刘某利用老年客户对智能手机、APP平台不熟悉的特点,将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不法分子,偷偷注册各种平台账户,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一万余元。近日,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检察官提示: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,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以一个二维码、一次人脸识别、一串验证码等方式呈现。我们要认识到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正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呈合流态势,数字经济的崛起让犯罪分子也看到了“商机”。因此,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警惕,时刻紧绷个人隐私保护这根弦,共同守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。
只有真正筑起信息安全的防火墙,才能打牢数字经济发展的地基,才能更好畅享数字经济的红利时代。接下来,我院将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等工作为着力点,切实保障数字经济做优做强,以实际行动落实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“双一号工程”的决策和部署,为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3条之一: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单位犯前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。